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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考研时间: 2015-12-01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查字典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年1月1日-4月1日)

(一)孙中山的主要法律思想: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权能分治学说、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军政、训政、宪政)说

(二) 立法活动: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1)制定背景(时间1911年12月3日)

2)主要内容:总统共和制3、性质、意义和评价:宪法性质的文件,实际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宣告了封建专制主义灭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一)产生过程(背景):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孙中山让位袁世凯的三条件之一;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

(二)主要内容:(可分四个部分)1、第一章,总纲、领土范围、主权所属、国家机构 2、第二章,人民,规定人民享有自由法权及保障私有财产。3、第三至六章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及各机关的职责及相互间的关系。4、第七章附则,效力及修改程序。

(三)约法的主要特点1、在政体设计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在权力关系上,扩大参议院权力以制衡大总统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约法修改的特别程序。

(四)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区别:制定机关、文件性质、内容、所依照的蓝本。

(五)约法的局限性1、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原则2、 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原则3、因时立法,因人立法。

(六)性质及意义:临时宪法,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2、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的原则3、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具体形象,从此,民主共和成为一代人的追求,围绕着《临时约法》展开的毁法与护法的斗争一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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