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代替考试案的被告人李某提起了公诉,法院当庭对其作出宣判,认定李某构成犯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实施后,本市审结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时,东华大学内负责监考的陈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考的考生“余某”的相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相符,考务办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李某与被替考者余某素未谋面,两人是通过中间人张某才达成了此笔“交易”,李某可获好处费2000元。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一方面又想赚点外快的李某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至考试指定地点确认了身份信息并拍了照片,并在互联网上将印有李某照片的准考证打印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系初犯,且在监考人员向其询问时,主动承认了系替考,认定为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