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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贩卖他人信息非法牟利被拘

考研时间: 2016-08-15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多名企业法人接骚扰和诈骗电话

  2016年初,多名在沈阳铁西工作的企业家接到骚扰电话,有推销产品的,有搞收藏的,有电信诈骗的……

  一位企业法人代表说:“怎么上午注册,下午就有人给我打电话……”

  有法人代表称:“一天就接了20多个个电话,而且能准确地报出姓名等个人信息……”

  铁西警方接到多名企业的法人代表及部分群众报警称,可能个人信息被泄露。

  接警后,沈阳铁西民警展开调查侦破工作。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警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男,39岁),并迅速出击,在李某的家中将其成功抓获。

  警方侦查获悉,在一次偶然的QQ聊天中,李某得知贩卖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赚钱,便通过朋友购得了5000条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然后通过 QQ群与他人多次互换信息。得到大量的公民信息后,李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买家,再以10元1000条的价格兜售,非法牟利6000元人民币。

  目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铁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没想到法律变了

  办案人员介绍,李某1999年从沈阳药科大学毕业,后又考取了兰州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硕士研究生,学习工商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

  李某毕业后当过医药代表,准备全家移民国外,但移民的想法暂时没有成功。此后,李某去保险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但是也担负一定销售任务,便花钱去买信息。开始就是大家都是搞电销行业,交换信息属于互相帮忙。后来有人图省事,直接花钱买。

  “当时的法律规定,贩卖信息犯罪的主体不是个人。所以我这样的行为不算犯法;但2015年11月颁布的‘刑九修正案’里,这种情况就违法了,但我没有注意到,这种忽略付出代价!”李某说。

  他始终强调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实比较简单,主要是姓名和电话。

  在铁西看守所,李某称说,自己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之前,曾经在网上查过相关法条。

  ■以案说法

  刑法条文新旧对比: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变成个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原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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