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辅导(5)_-查字典考研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考研网 >> >> 专业硕士 >>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辅导(5)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辅导(5)

考研时间: 2016-12-02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查字典考研网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机关正常活动2)公私财产。

②犯罪主观:只能直接故意。

③只要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则构成本罪。

④若经查实,确系贪污、受贿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

***渎职罪

4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公共财物、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①犯罪客体: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0人

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5万元就立案)

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达要求,但情节恶劣

②犯罪主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区别:1)行为方式2)犯罪主观。

④本罪、履行合同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区别:1)渎职性质2)犯罪主体。

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但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

③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罪与非罪。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罪与非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国家安全 必须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 一般主体 不须情节严重

③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行为对象 犯罪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秘密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罪 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 一般主体

4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司法公正。

②客观表现: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客观表现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不必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其他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lt)。

④本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犯罪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⑤本罪与伪证罪:1)侵犯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

徇私枉法罪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公正 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司法工作人员

伪证罪 司法秩序 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4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法院正常审判活动2)审判公正。

②客观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1)造成国家、公民利益严重损失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多次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④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案件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⑤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行为所指对象2)行为发生场合3)构成犯罪条件。

罪 名 行为所指对象 行为发生场合 罪与非罪

枉法裁判罪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民事、行政诉讼中 情节严重才为罪

徇私枉法罪 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公民 刑事诉讼中 不必情节严重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另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提高复习的效率。小编为广大学子整理了考研技巧考试大纲,更有历年真题提供测试等等。针对每一个科目进行深度的探讨和技巧挖掘。欢迎各位考研的同学进行了解和资讯。考研的痛苦是难免的,不要丧失信心,坚信苦尽甘来。查字典考研网预祝各位学子取得成功!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