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
专业领域代码:025300
一、学科简介
财政学科始建于1960年,1978年开始招收财政专业本科生,1984年正式招收税务专业(是全国最早招收税务专业本科生的大学之一),1998年根据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调整要求,税务专业并入财政学专业招生。现已建成从本科—硕士—博士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并拥有湖南大学财税研究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湖南大学税收筹划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学科教学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9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7人,博士生导师3人,硕士生导师14人,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10人。特聘校外专家20人。本着“精财税,通经贸,晓财会,培养宏微观管理精英;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造就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办学理念,立足于培养高级财税管理专业人才。
二、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面向税务、司法等国家机关、企业、中介机构等相关职业,培养具有从事税务相关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系统掌握现代税收理论、实务与技能,能综合运用税收和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战略意识和风险意识,具有较强的税收规划能力和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团队协作精神。
三、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四、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五、主要培养方向
1、税收政策与征税管理
2、税收筹划与纳税管理
3、国际税收与跨国公司税务管理
4、税收中介服务管理
六、培养方式
(一)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鼓励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教学部门与实践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工作。
(三)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评定方式,必修课以考试为主,选修课以考查为主,包括案例分析、专题报告等。
(四)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为主,并适当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格的相关人员参加。
七、总学分要求与课程设置
(一)、总学分要求,见官网。
(二)、课程设置,见官网。
(三)、开题报告(2学分)
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才能开题。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开题报告必须在学科范围内进行,并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开题报告,研究生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指导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从学位论文开题到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专业实践(6学分)
本专业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进入专业实践阶段。专业实践必须突出涉税实务导向,面向税务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实习等。
专业实践计划与具体内容必须是研究生与导师共同制订。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须提交“湖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完成1篇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果及收获等。
由学院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
(五)、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开题半年后进入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三个月内申请重新审查。中期检查合格或重新审查合格者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不通过者将予以淘汰。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应体现创新性并具有实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有关“理论与政策研究”、“案例分析”、“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论文内容必须与税务领域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论文字数一般不应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2名实际业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具体要求参照《湖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有关规定》。
九、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