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更好地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特设立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脱产在学)研究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全日制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二章奖(助)学金标准
表1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等级 |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 | 奖学金金额 | 助学金金额 | 助学金出资方 |
特等奖 | 不超过15% | 奖励全额学费 | 3000元/月 | 学校2850元/月 |
导师150元/月 | ||||
一等奖 | 50% | 奖励全额学费 | 2200元/月 | 学校2050元/月 |
导师150元/月 | ||||
二等奖 | 35%-50% | 奖励全额学费 | 1600元/月 | 学校1450元/月 |
导师150元/月 |
表2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等级 |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 | 奖学金金额 | 助学金金额 | 助学金出资方 |
一等 | 8%-11% | 奖励全额学费 | 500元/月 | 学校500元/月 |
二等 | 40% | 奖励2/3学费 | 300元/月 | 学校300元/月 |
三等 | 15% | 奖励半额学费 | 200元/月 | 学校200元/月 |
四等 | 15% | 奖励1/3学费 | 200元/月 | 学校200元/月 |
表3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等级 |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 | 奖学金金额 | 助学金金额 | 助学金出资方 |
一等 | 8%-11% | 奖励全额学费 | 500元/月 | 学校500元/月 |
二等 | 40% | 奖励2/3学费 | 300元/月 | 学校300元/月 |
三等 | 15% | 奖励半额学费 | 200元/月 | 学校200元/月 |
四等 | 15% | 奖励1/3学费 | 200元/月 | 学校200元/月 |
第三章奖(助)学金评定
第三条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向各学院下达奖(助)学金指标,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代表、学位点负责人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工作组代表等组成。各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组成后,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在学制内评选两次,入学前一次,一学年后再评选一次。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原则上在学制内评选两次,入学前评选一次,两年后再评选一次(学院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增加评选次数)。
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评选,奖(助)学金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评选办法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脱产在学)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评选,破格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年不参加评选。
二、考试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的评选以综合成绩为主要排序依据,综合成绩包括统考成绩和复试成绩。
三、原则上应保证推免研究生优先获得奖(助)学金,具体等级由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其本科综合成绩及复试成绩确定。对于特别优秀的推免研究生将给予额外的奖励,具体办法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西交校研[2011]24号)。
四、本科阶段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第一学年由国际处和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外综合表现进行评选。
五、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单独评定一等奖(助)学金。
六、免研辅导员不参加评选,学费缴纳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评选办法
一、第二次评选指标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在校硕士生人数及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后重新下达。
二、凡第一学年已缴清学费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所规定学分,所有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有资格参加评选。
三、评选依据为研究生第一学年的综合表现,综合表现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等。学习成绩应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学院也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课程);科研成果应包括发表文章、参加竞赛、获得(申请)专利、参加项目等;思想道德素质评价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第一次评选办法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脱产在学)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奖(助)学金。破格录取者第一年不能获得奖(助)学金,第二学年可自动获得二等奖(助)学金。
二、特等奖(助)学金的评选原则上只面对特别优秀的本科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硕博连读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学院招收直博及硕博连读的人数按比例下达指标。
三、其余博士生由学院根据其统考成绩、复试成绩等评选为一、二等奖。
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生统一获得二等奖(助)学金。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第二次评选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第二次的评选时间为入学两年后、第三学年的开学前。对所有全日制(脱产在学)博士研究生进行重新评选。
二、第二次评选指标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在校博士生人数及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后重新下达。
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四、评选依据为入学两年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等表现(科研成果应包括发表文章、参加竞赛、获得(申请)专利、参加项目等;思想道德素质评价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二条评选结果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者,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学院奖(助)学金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备案。
第四章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依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研究生学制,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资助时间为两年半,博士研究生为四年(直博生五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助学金按月发放,一年发12个月。
第十六条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时间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未达到规定年限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助学金于毕业离校的次月开始停发(以在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为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奖(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助)学金的权利:
1.档案未按时转入学校者;
2.无故拖欠学费者;
3.一学年内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4.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5.出国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在学期间休学、退学者;以及学籍变动者;
6.其他不适宜继续获取奖(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十八条欲取消、暂停或追回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由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被取消或暂停奖(助)学金的研究生有权向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处理。
第五章奖(助)学金管理
第二十条计财处分别建立学校出资卡和导师出资卡。每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完成后,由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向计财处提供导师出资情况及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于每年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完成后即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出资项目卡号(科研项目经费卡号等),由计财处从中划拨出一年的资助经费到导师出资卡中(博士生导师的出资办法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资助博士生培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未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需到计财处办理补交学费手续后方能报到注册。
第二十三条计财处每月从学校出资卡和导师出资卡中向研究生银行卡划拨研究生本人获得的助学金。
第六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所提供评选材料必须准确齐全并由学院负责妥善保管,导师和学院在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学院评选材料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研究生奖(助)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助)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有关学院将给予扣减下次奖(助)学金指标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两位的学院,将扣减奖(助)学金指标。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院对学院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评选工作开展突出、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学院可给予一定奖(助)学金指标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