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生活基本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适用范围
1.所有在校的统招、委托、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有关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未经批准截止到评定工作开始时尚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被有关部门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现象的;奖学金评定当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其他被认定不能享受奖学金的情形。
第四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
2.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四年以下者,每生每月240元。
3.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第五条优秀奖学金标准、评选比例、评选依据、评选程序及其它
1.优秀奖学金标准。一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2.优秀奖学金评选比例。优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二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评选。
3.优秀奖学金评选依据。以1学年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活动为评定内容,以总积分方式评选。总积分100分,学习成绩分占45%,科研成果分占45%,综合表现分占10%。
学习成绩分=(必修课平均成绩×60%+选修课平均成绩×40%)×45%
科研成果分。在公开刊物上发表3000字以上学术文章,独立完成者1分,第一作者0.8分,第二作者0.6分。学科级刊物×4,核心刊物×2,一般刊物×1,增刊、内刊、校报×0.2。以申报者最高分视为满分45分,依次计算每人的相对分值。
综合表现分。①社会活动分。社会活动主要指参加全国性、重庆市、学校、研究生部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各类提升和展示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全国性1.5分,重庆市1分,学校0.8分,研究生部0.5分。以社会活动成果认证书等为记分依据。以申报者最高分视为满分5分,依次计算每人的相对分值。②其它综合表现。硕士生党支部在5分内评定。
4.优秀奖学金评选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写出学年总结,内容含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论文发表情况,以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
由研究生部主任、分管副主任、硕士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等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以总积分为依据,并按比例推荐获优秀奖学金的名单,提出建议评定的等级。
学校对研究生部提出的推荐名单、等级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等级。
5.其它
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三年级研究生在6月份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应撤消其所获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