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热情,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年度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淘汰比例不超过同期获得者总数的10%。
第三条评估基本要求
(一)学习成绩须在所在学科(硕士一级学科、博士二级学科)排名前20%。
(二)在本学科内取得突出的学术成果。
(三)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评估程序“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填写《重庆大学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年度评估表》交至学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考核,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