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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5-0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缴纳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含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等,下同)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办学条件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奖学金,帮助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等不属缓交范围。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名,方可办理缓交学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程序为:本专科学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各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二审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导师,由导师提出意见,所在硕士点的院系负责人审核后送研究生处二审,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所有缓交学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由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手续。各教学院系凭财务处签发的缓交学费批准证明后,准予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六条教学院系具体负责受理本院系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申请。申请缓交学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5%。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各教学院系报到,报到后到财务处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的交清学费证明再回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经严格审查,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提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后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提出缓交学费申请但又未获教学院系、学生处、研究生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教学院系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但未获经办银行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教学院系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未注册或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或缓交期已过不缴纳学费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及其考核,作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学院系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开学前可以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而光荣牺牲者的子女,可以申请全免本学年学费;

2.烈士子女、孤儿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50%;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30%;

4.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学费减免情况,经院务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学年开学缴费注册前如实填写《广东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证明。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城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教学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减免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不再减免其学费。

第十条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本科生最多只能两次,研究生和专科生最多只能一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因弄虚作假而被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如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

第十二条每学年正常缴费注册截止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负责将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送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缴交欠费。财务处同时将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备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各教学院系督促学生缴交欠费。

第十三条学生学费缴纳管理工作是教学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年度考核时,学校将把学生学费缴纳管理情况作为教学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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