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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5-1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一、奖学金种类

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

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在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由班级或本人持研究生证向学校财务处领取。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通知财务处扣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处分者,自决定处分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从普通奖学金中扣除30元,持续3个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持续半年;

(2)、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停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有关政策规定

1、校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确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专款划拨给研究生处。按本办法执行后盈余的经费,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报酬,奖励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不得挪作它用。

2、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发生活费的研究生,按合同(协议)执行。

3、对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三、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选对象与条件

统招入学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在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学风正派、品德优良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健康。

3、硕士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可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可参加二等奖学金评定。

4、同等条件下,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突出者,可优先评奖。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奖学金: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者;本人不抓紧论文工作,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在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者、不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等等。

(二)、获奖比例与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5%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10%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400元。如一等奖指标缺额,其指标可归入二等奖指标中评定。

(三)、评定方法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按照择优评定、宁缺毋滥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送学生处备案。

2.各学院要组织研究生学习有关评定办法、细则,使学生明确奖学金评定的目的和意义。申请奖学金者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评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评定、宁缺毋滥。按学生处下达的指标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张榜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将《申请表》与《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报送学生处。

3.一等奖学金的名单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4.获奖学金名单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评定时间与发放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评定后由学生生处负责发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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