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教财[1996]85号文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特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4、国家招生计划内(不包括委托、定向及自筹经费招生计划)录取的非在职研究生。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发放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业、停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的,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超过半年发给80%。
3、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院系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律发至学校定点银行统一发放的借记卡上。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延长学习期间,不发给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及格,按每学分30元的标准扣发普通奖学金。
3、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从受到违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发放直至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从通报批评次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20元;
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40元;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40元;
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80元;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4、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5、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此条例。
五、本条例自2004级研究生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