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提高我校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标准,具体如下:
1.享受普通助学金的2007级和2008级脱产学习博士生,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60元、240元、220元统一提高到每月1000元,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
2.2009级(含)以后的脱产学习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由原每学年“学费+0.8万元”调整为“学费+1.2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由原每学年“学费+0.5万元”调整为“学费+0.8万元”。学费和奖学金的收支方式,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按新规定发放脱产学习博士生奖学金后,学校不再发放脱产学习博士生副食补贴。
4.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