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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考研时间: 2014-04-2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部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本着奖励优秀的原则,特设立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本条例是第四次修订稿,在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稿、2006年6月第二次修订稿以及2007年1月第三次修订稿的基础上形成。

评 审 条 件

第一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的自筹经费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研究生和外籍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审,但超出三年正常学籍时间者不能参评。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现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优良,且须为80分(含)以上,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达到82分(含)以上(2005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即可参评)。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者首先需要提供上一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其成绩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课(每学期)成绩85分(含)以上;

2.专业必修课(每门)成绩80分(含)以上;

3.选修课及共同课(每门)成绩75分(含)以上;

第五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奖学金申请者每次申请时,除选修课、共同课之外,其申报课程门数为四门,即一门主课加三门专业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是在专业必修课中选择三门课程;硕士研究生是在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三门。第三学年奖学金申请者在所修各门课程成绩达标基础上,申报课程门数为主课、学位论文指导、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以及学位音乐会(两场学位音乐会成绩取平均分)、学位作品成绩。

第六条 第三学年奖学金评选时,延迟答辩、答辩未能通过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第七条 各项评审条件达标后,如果主课一年只有一个成绩,这直接进入总分,如果主课一年有两个成绩的,在达标的基础上,取平均分计入总分;三门专业课程必须全部纳入平均分的计算(博士和硕士在专业课程选择上已在上方提出不同要求);其他课程(博士为选修课,硕士为一般选修课)和共同课只需要达标,而不进入平均分的计算。

第八条 平均成绩的排名高低作为奖学金等级的依据。在基本条件符合的同等成绩情况下将优先考虑该学年有突出成果者和国内外重要比赛获奖者;

第九条 申请者所提供的参评材料须真实,否则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参评材料的时效为参评前一学年内的各项材料。

第十条 参评材料或代表性成果可以是:学习成绩、出版物、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音乐会、学术会议讲座、获奖证书等可以证明其学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任何一级校纪或党、团纪处分者;

2.违反校纪(宿舍、教室、琴房、学籍等管理制度规定),屡教不改(批评教育三次及其以上)者(以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4.该学年累计缺课20课时、或无故旷课10课时(含)者。

评 审 奖 项、名 额 及 金 额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在规定年限内评审三次。即二年级根据第一学年成绩评选,三年级根据第二学年成绩评选,毕业后根据第三学年成绩评选。奖学金分为四个等次:

1.一等奖学金:获奖金额为15000元(人民币)/年;

2.二等奖学金:获奖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年;

3.三等奖学金:获奖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年;

4.四等奖学金:获奖金额为2500元(人民币)/年;

第十三条 奖学金名额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分配,获奖名额比例占本年级、 本

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总数的75%。其中,一等奖学金名额占本年级、本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名额占本年级、本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总数的15%,三等奖学金名额占本年级、本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总数的20%,四等奖学金名额占本年级、本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总数的30%。

为了便于名额分配,现将12个学科专业分为三个组。

第一组:音乐学专业,包括中国古代音乐史、乐律学、中国近现代音乐史、中国传统音乐理论、西方音乐史、东方音乐研究、外国作曲家与作品分析、作品分析、和声风格分析、音乐文献编译、音乐美学、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乐器学各方向;

第二组: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与应用音乐专业、音乐教育专业,包括作曲、电子音乐作曲、指挥、复调研究、配器研究、音乐分析、和声研究、视唱练耳研究、电子音乐设计、录音艺术研究、音乐剧作曲、音乐戏剧研究、音乐剧声乐表演、通俗音乐研究、双排键电子琴表演与创编、音乐教育各方向;

第三组:表演艺术、表演史论与教学法专业,包括美声表演、民声表演、钢琴表演、西洋管弦乐表演、民族管弦乐表演、钢琴教学法、钢琴艺术理论研究、声乐教学法、小提琴教学法、即兴伴奏与键盘和声各方向。

在计算名额时,将以各年级和三个组的名额按全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各奖项的统一比例计算,小数点后的计算采用七退八进的方式进入整数。

评 审 程 序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 由研究生个人向研究生部学工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上报有关材料。具体申请时间(约每年9、10月份,毕业班约每年6、7月份)、评定时间(约每年10、11月份)将在每次奖学金申请之前另行通知,超过申请时间视为放弃参评。

2. 研究生部学工办对申请者提交的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对申请者提交的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评者的成绩是否达标;

3. 在确定申请者成绩达标后,研究生部学工办按照各年级、各学科进行分数统算并排序;

4. 排序后的成绩列表在部内公示三天后提交初评组会议审核;

5. 初评通过后,再交由复评组会议审核;

6. 评审过程分为初评和复评。初评由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复评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7. 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一周,一周后无异议者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复评(审定),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专家评审小组由院分管学生和教学的领导和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组成。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小组会议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表决结果为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申 诉

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部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学工办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诉。院学工办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提请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复评讨论,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中院内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条例,违反条例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其它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学工办负责解释,若在实施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发生争议,提请院长办公会作出最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自2008-2009学年度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0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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