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发放标准
1.奖学金分为A、B两个等级,其中A等奖学金按参加工作时间分为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不满两年者)、24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及以上者);B等奖学金每月160元。奖学金均按每年10个月发放。
2.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所有推免生和一志愿考生享受A等奖学金,调剂考生享受B等奖学金.
3.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所有推免生、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享受A等奖学金(均为240元)。
三、发放办法
1.新生入学注册后开始评定奖学金,评定后以开学之日起按月发放。
2.奖学金每月发放一次,各有关学院每月20日前将研究生奖学金变动情况上报至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当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奖学金发放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
3.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停发或只发部分普通奖学金
⑴入学后档案未到我校者(委培除外)不发放奖学金,自档案调入我校第二月起发放奖学金。
⑵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包括开除学籍),按处分级别分别扣发一、三、六、九个月的奖学金。
⑶一学期无故旷课一周以上者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两周者,扣发其一个月的奖学金。
⑷研究生休学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休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⑸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⑹延期毕业生不享受奖学金。
⑺研究生毕业,自办理完离校手续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四、其它
1.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