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概况
(一)简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自2005年起在我国设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和现行的体育科学学位相比,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办法、教育内容、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更突出职业要求,更注重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更强调面向行业,为体育系统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实践性体育专门人才。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习的年限一般为2-4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采用部分课程随在校研究生同堂学习和部分课程在寒暑假集中学习两种方式。
(二)招收对象
在体育领域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从事专业运动训练(包括中小学和大学)的运动训练人员、各级运动竞赛的管理人员、中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是体育硕士专业培养的群体。
(三)报名条件
1.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2.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在职人员。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7年7月31日。
(四)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招收办法
针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培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从2006年开始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实行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如下:
1.招收对象
2000年以后,获得以下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实行单独录取。
(1)全国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运动健将(武术项目的武英级)称号的运动员,全国比赛仅限全运会、各单项全国联赛和全国锦标赛;
(2)国家级教练员;
(3)国际级裁判员。
运动项目仅限全运会设项项目。
2.录取办法
符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条件的考生参加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以后,由各招生单位将拟招收的考生名单报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秘书处,经“教指委”审核研究,对这一类考生实行单独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