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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三)

考研时间: 2010-09-0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三讲 法学专业综合A卷重难点梳理

这一讲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法。每一部分都分为"体系梳理和重点提示"与"重点问题详解"两个部分。贯彻体系和重点两手抓两手都硬的原则。希望能对大家的专业课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宪法学

宪法学是北大的国家重点学科,也是教育部的研究基地所在。因此北大考研中宪法应该得到重视。宪法学的内容总的分为宪法基本理论和中国宪法两个部分,两部分都是考试范围,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全面把握,特别是一些重难点问题要重点把握。我在辅导中将注意梳理体系,同时把握重点。讲义将对书本内容进行提炼,而不是照抄照搬,我所列的参考书上没有的东西我会详细列出,已经有的内容希望大家自己结合这个体系认真整理,最后成为自己的东西。这部分使用的参考书目有周叶中《宪法》(以这本为主),魏定仁《宪法学》(主要参考其体系),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主要考虑出题老师的分量)等。张千帆老师的《宪法学导论》对考试也有一定影响,但鉴于此书的难度会加重复习的负担,因此在此不增加这部分内容,后面列的重点题中会有所体现。当然,考宪法行政法学专业的同学是必读此书的。这里主要针对综合课。

第一章 体系梳理和重点提示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是法,是根本法(为什么)

二、宪法的特征、本质和原则

1、特征: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本质

3、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法治,注意能够论述

三、宪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1、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人身自由。给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经济上的直接需求。(幼儿园教育与市场经济关系。个人主义的兴起。)我国强调集体主义、国家利益,贪官污吏都打着国家的旗号中饱私囊,侵犯公民权利。这都是计划经济的造孽,只要还存在就不可消除。公民的权利意识强了,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曾经人和财产都是党和国家的。

2)政治思想条件。许多启蒙学说如洛克、孟德斯鸠、潘恩等提出人权理论,都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3)社会条件。社会观念的变革,除了政治思想之外的其他。其他法律的发达奠定了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宪法从横向上说宪法是根本法,从纵向上说,宪法倒是其他法律的产物。这是自然的法律发展历程。从古代的酷刑,当人们忍无可忍,则对宪法的呼唤日益增强。随着实际的成熟,宪法作为产物必然出现了。从另外的角度说,宪法是针对封建统治的。民法奠定了平等的思想,平等是宪法的思想源泉,没有这样的源泉也不可能发端出宪法。中国的宪法问题也与民商法有关系。

4)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知道其他几个国家经典宪法产生的情况。

第一,十七世纪英国。最早产生宪法,但没有成文宪法。1215年《大宪章》,至今还有效。英国人对传统文化的延续性比较特殊。

第二,1787-1789年美国宪法。一开始《独立宣言》,后来是《邦联条例》、《联邦宪法》。当时由于对中央权力的惧怕,曾经有过成立联邦的争论。华盛顿将其比作纱绳。邦联的经费、军队都是自愿的,邦联政府没有什么权力。于是各州决定将一定的权力让渡给中央,成立了联邦。

第三,1791年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强调人权、分权。

第四,1918年苏俄宪法,24年苏联宪法。

第五,1949年9月25日《共同纲领》、54、75、78、82宪法。

2、注意宪法的发展趋势:行政权力扩张,国家主权受限,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得到体现,人权内容丰富,宪政民主与民主宪政的关系需理清(注意论述),强调有限政府,强调和平发展。

四、制宪权与修宪权:

1、制宪权的特点:正当性、公共性、统一性、自律性

2、制宪权的制约因素:制宪目的、法的理念、自然法、国际法

3、修宪权是制度化的制宪权:注意论述

4、修宪的种类

1)全面修改(如果说得好听,75、78、82)

2)部分修改、局部修改(修正案)

3)无形修改(如解释、判例)

5、修改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出

3)三分之二代表通过

建议(中共中央提出、93年不是中共中央提出,而是假手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党员)提出)

五、宪法的形式和结构、分类、渊源

1、形式和结构(了解)

2、分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是否法典)、刚性和柔性(修改难易)、钦定、民定和协定

3、渊源:

(一)规范

1、宪法82(及其修正案31)

2、宪法性法律(英国等不成文法国家比较多,1215、权利请愿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议会法、种族关系法、与苏格兰联盟法。欧盟发展势大,原来不重视司法审查的国家都开始重视,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可以受理成员国案件,都可以判决政府败诉。现在也正在起草欧盟的宪法。)

3、判例(我国没有。对成文法的解释;先例,就是法官造法;)

(二)非规范

1、宪法惯例(我国一直不太注重,实际上我国应当好好研究。如总书记、主席、军委主席兼任问题,中国的政治实践需要大家遵守习惯。宪法惯例的基础是政治家要有起码的操守。

六、宪法关系:

1、主体:1)公民:作为整体则为人民,或者说人民行使主权建立国家后就成为了公民

2)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决不能把人民等同于政府,政府只能以宪法的名义而不能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政府就会失去控制。

3)其他: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2、内容: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详细论述

2)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基本精神:详细论述

3)权力相互制约是补充:论述

3、客体:宪法行为:包括权力行为和权利行为

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表现在:

第一,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表现为国家机关和人民的关系。(国家这个词是各致命的词,尤其是公有制的国家某某,用不好就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国家是什么?国家怎么表现出来?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公务员、行政机关组织都代表国家。如何将国家体现在部门里?国家机关又表现为什么?)表现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表现为各种机关,人民抽象,看不到,必须转化为公民。)

第三,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总统对政府法令的否决、违宪审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司法上下级关系。这是宪法层面必须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的问题实质是宪法问题。)

第四,公民内部之间的权利关系。宪法上讲的公民权利的关系还应当包括种族、民族、宗教、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强调民族、宗教、社团等公法意义上的平等。

七、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八、宪法实施保护(宪法监督)

1、宪法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

2、宪法监督的模式(事前,事后,事前+事后)、方式(专门机构,普通法院,立法机关)、起因(起诉,附带,提请)

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1)以宪法的专业宣告为基础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履行职责

3)各专门委员会协助

4)地方各级人大在本地区范围内有职责

5)监督体系:改变、撤销、罢免

九、违宪审查:概念、特征、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模式、违宪责任(包括概念、特征、分类、归结、制裁),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参照宪法监督)

十、宪法秩序:三种类型的宪法秩序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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