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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八)

考研时间: 2010-09-0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简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答: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法律意义上说,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或者说,是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自由与权利属于同质的东西,自由是权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权利。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因此,对敌对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剥夺其政治自由权利。其中,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范围可以界定在国家统一、国家秘密、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包括个人隐私权)等方面。

试述受教育权的内容。

答;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因为:第一,公民接受教育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第二,公民接受教育是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2)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4)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5)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

(6)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有何区别?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在本质上,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是一致的,但两者之间也有区别,即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答: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第一,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二,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力。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是:

(一)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某些公民权利。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婚姻家庭、民主管理等各方面。

(二)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的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表现为:第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具体表现为:(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第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四)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辨证统一关系,其具体表现是:第一,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及精神文明建设

简述单一制的特征。

答:目前一般将单一制的特征归纳为四项: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也有的学者认为单一制有三个显著特征:

(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什么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文件规定或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而从法律角度和中央与地方关系角度来看,单一制的特征为:

(1)中央以法律授予地方权力,而不是以宪法授予地方权力;

(2)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监督权;

(3)地方没有立宪权,即无自主组织权;

(4)地方不享有联邦的州或邦的中央参政权。

为什么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理由有: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一是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交叉居住在各省;二是我国各民族人口数量之间差异较大,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这样的人口结构,比较有利于实行单一制。3,融洽的民族关系。友好合作是民族关系的主流,这也为实行单一制提供了可能。另外,单一制本身具有以下的优越性,也是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原因: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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