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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

考研时间: 2012-03-14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生录取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任务,安排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审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资格线及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三)对研究生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招生过程中的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三)负责研究生招生网络系统的维护和使用,做好各项报名工作;

(四)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五)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做好签订培养协议等工作,并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七)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第三章 报 名

第六条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教育部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研究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6.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六)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以外)的考生,可报考035101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的考生,只能报考035102 法律硕士(法学)。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日期执行教育部当年规定。

第八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初 试

第九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和法硕联考综合,共计四门;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满分为100分,法硕联考专业基础和法硕联考综合考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十一条 有关阅卷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评卷;联考科目的试卷由教育部或有关部门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评卷。

第五章 复 试

第十二条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合格考生。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研招办根据复试的基本要求核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根据《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制订复试细则和组织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命题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命题人员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复试阅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笔试及面试成绩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我校报名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十七条 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需加试两门法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十八条 在命题、笔试、面试、阅卷等相关复试工作环节中,有关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考前要妥善保存与复试有关的试卷及其它资料,严防泄密;考后对于考生复试的评语和成绩等情况,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研究生录取名单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录取前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当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须进行体格复检,并由所在培养单位对其政治、业务素质等情况进行复查,凡复检和复查不符合录取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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