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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物理学

考研时间: 2011-05-30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一、适用学科

理论物理 (070201)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070202)

凝聚态物理(070205)

光 学(070207)

无线电物理(070208)

二、培养目标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较坚实的物理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具备坚实的数理基础、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较强的科学计算能力;相关学科应有较强的实验动手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了解本领域研究动态,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培养方向

理论物理

1.计算物理

2.凝聚态理论

3.统计物理

凝聚态物理

1.微纳米结构与物理性质

2.功能薄膜物理

3.低维物理与纳米磁学

4.新型发光材料与物理基础

光学

1.非线性光学

2.激光与光电子器件物理

3.近场光学

无线电物理

1.现代物理测试技术

2.光电子与无线电通信技术

3.安全防范技术与楼宇自控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1.核物理理论

2. 实验核物理与核技术

3. 粒子物理与天体物理

四、培养方式

为保证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导师(组)负责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开题报告、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共建学科组织导师组进行集体指导。

五、学制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用1学年完成课程学习,应在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前修完课程学分,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全部学分。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分为:学位必修课(环节)和学位选修课。学位必修课(环节)是指获取相关学位所必须修读的核心课程(必修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和专题课)、学科必修课、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学位选修课是指除本学科必修课程以外的课程和相关交叉学科的课程。

跨学科培养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所欠缺的课程。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其中,课程学分:公共必修课6学分,学科必修课至少18学分;培养环节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见附表。

七、主要培养环节及基本要求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由导师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2周内制定,硕士研究生据此计划均须按学期在网上办理选课手续;论文研究计划在开题报告中详细陈述。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征求硕士研究生本人意见。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不得随意变更;研究生必须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制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内容,并参加考核。

2.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大量阅读有关文献是做好选题和论文工作的基础。本学科规定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0篇。硕士生导师应对硕士生阅读文献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发展状况确定硕士论文的选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阐述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行性,指出关键技术及难点,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详细进度安排和主要参考文献等。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11月底前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由学院组织公开进行,评审小组成员3~5人,由学院确定。

开题报告以答辩方式进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修改后以书面形式给出。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由评审小组做出终止培养或允许重新开题决定。若重新开题,需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评审,报学院研究生教务备案。重新开题应在3个月之内完成,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3.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参加5次以上学术活动,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通过后,将考核材料交学院研究生教务,记1学分。

学术活动及其考核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硕士研究生在第4学期末进行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公开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课程学习的学分是否满足要求,论文研究的进展情况等。对于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满足要求的研究生,应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后期重点督查。

5.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八、发表论文要求

发表论文要求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九、终止培养

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培养:

1.硕士研究生课程累计3门次不及格(含补考在内);

2.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且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的,或由指导教师提出终止培养并经学院批准的;

3.主要培养环节不符合要求的;

4.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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