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银行及保险公司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07-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由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发放,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保。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是依据黑龙江省2004年下发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总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还清。
3、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2、须提供两名见证人对借款人身份提供证明;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借款人符合助学贷款经济困难标准;
贷款申请
1、各学院应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本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
2、学院对借款申请学生进行信用意识方面的教育,指导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
3、学院应向学校及银行推荐介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研究生到研究生处领取)
(2)本人学生证、居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A4纸复印件6份、3份身份证复印件分别粘贴在贷款申请审批表后。未成年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并按手印)。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A4纸打印,有样本(3份)。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3份,贫困证明必须是2007年8月以后开具的,也就是说2005、2006级研究生办理助学贷款必须重新开具贫困证明)。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院不得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6)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5、三表学生第二年可以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先交清费用后方可贷款,要严格控制人数。学费、住宿费总额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情况申请。
6、各学院应向学校、银行提供按要求填写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7、各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学院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结束后,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在审查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学校,学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要求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学院、学校、银行各一份。
贷款审批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在收到我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资料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资料进行联合审核。
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查结果向学校发放确认书,并统一为借款学生办理丁香卡,备日后还款使用。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及空白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校。
贷款发放
学校配合银行组织借款学生现场集中填写合同、借据。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分学年度发放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助学贷款中心将依据我校的最终审批额度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