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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六)

考研时间: 2010-09-0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二章 宪法学重点问题详解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哪些特点?

答: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原则性方面的关系。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

简要说明宪法的特征。

答: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的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更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具体来说,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求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因为,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而且,宪法对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规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因此,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及构成。

答;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不成文宪法由以下三部分构成: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我国宪法渊源形式的特点。

答: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当代宪法的渊源形式既有与他国相同的地方,也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宪法采用成文宪法,因此宪法典等制定法是主要渊源形式。我们虽然也承认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形式之一,但数量极少,在宪法渊源形式中的作用有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尚未实行宪法诉讼制度,没有宪法判例,因此也不存在作为宪法判例的宪法渊源形式。我国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是我国法的渊源形式之一,强调党的政策对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我国不承认一般的宪法理论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但明确把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作为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对宪法实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这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一国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和有关条文。

3、宪法惯例:我国存在少量的宪法惯例,这一般是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中共中央的行为中形成的,如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提案问题,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但实践中一般是由中共中央委员会首先以建议案的形式提出来的,还有如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并由出席全国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由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兼任等。

4、宪法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书面解释,才能作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我国历来尊重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惯例,凡是我国缔结、参与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什么是宪政?它有哪些特征?

答:宪政,其基本内涵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宪政具有以下特征:

(一) 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利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在我国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就必须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时,还有赖于民众广泛宪法意识的认同和支撑。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着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宪法与宪政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或不同阶段,而且它们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也存在不同。

首先,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种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外的政治规范,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属于宪政的范围。

再次,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宪法只是处理国家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然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因此,宪法与宪政虽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一致,但也可能抵触。

试析宪政的基本内涵。

答: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事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而已。

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和文化精神表现为平等、自由、尊严。这正是宪政和宪法都孜孜以求的目标。

2,宪政与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宪政与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认;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即公民享有权利的种类在增多。由此可见,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依此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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