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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在职工程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5-0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校研【2005】19号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一、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

1、我校有权申报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学科应为已经具有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该学科应具备较强的师资队伍,拥有一定数量的既有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具有较丰富的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经验,与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有着较稳定的协作关系。

2、院(系、所)结合本单位学科优势,综合考虑培养能力与生源情况,每年填写工程硕士招生计划(含拟新增领域),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当年工程硕士的招生、培养工作。

二、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条例和办法及共性问题等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有关决定。

2、各院(系、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工程硕士培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招生与录取

1、报名条件:

(1)在职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三年,但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2、报名办法:

(1)采取与企业签订协议书,企业推荐报名的形式。

(2)报名者应提供:本人学历文凭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填写好的《____年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招生院(系、所)负责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研究生院负责报名资格复查及报名材料存档。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4)考生当年只可选择1个培养单位报考。

3、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所有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GCT联考(GCT成绩有效期暂定两年)。

(2)考生到所报考的院(系、所)申请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属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校,软件工程硕士招生考试由学校另行组织。

4、录取办法

(1)学校按当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文件,根据考生的GCT成绩、专业考试和专业面试结果划线,择优录取。

(2)录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10%。

(3)若培养单位在水利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等领域招收工程硕士生,录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所占比例可单列,但不得超过该领域当年录取人数的20%。

(4)录取软件工程领域的人数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的培养力量自主确定。

四、培养目标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五、培养方式

1、工程硕士培养采取在职不离岗的学习方式。一般课程学习时间1-1.5年,学位论文时间为1-3年,总培养时间不超过5年。

2、课程讲授和论文工作的指导选派富有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承担。

3、论文工作由学校与企业双方的导师联合指导。企业导师由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经学校与企业商定后,由研究生院颁发企业兼职导师聘书。

六、课程学习、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课程学习

(1)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1997]54号文件精神制定各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反映工程领域特点,符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实际需要,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2)每个学员在进校后一个月之内,以各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3)课程学分要求: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4,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21,选修课学分不少于11,必修环节学分为2。

(4)课程种类要求:

①必修课:含政治理论课1门,外国语1门,基础理论课程(数学类)1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若干门。要求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门数不少于4门。

②选修课:经济、管理、法律或环境保护类课程1门,计算机应用类课程1门,专业课若干门。专业课应反映行业最新发展状况、工程领域中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等内容。

③必修环节:实行开题报告制度和论文中期报告制度,由导师负责组织实施,在教研室或课题组范围进行。专业文献阅读、开题报告和论文中期报告及其评定成绩应存入学生学习档案。

(5)有关院(系、所)必须在开课前将全体学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经研究生院同意方能开课。未经研究生院同意的,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6)课程一般由本校教师讲授。公共课教学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专业课任课教师由有关院(系、所)指派,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在校内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

2、课程考试

(1)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

(2)必修课考试方式为笔试(政治理论课可以是笔试或撰写专题论文),各科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科教学大纲进行,应逐步实行题库考试;选修课考试方式可为笔试或撰写论文。各科笔试试题要求正式打印。

(3)考务工作由各院(系、所)负责。各院(系、所)应指派责任心强的教师主持考务,并将考试安排情况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对考场进行随机抽查。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考试舞弊者将作出严肃处理。

(4)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对累计3门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工程硕士学员资格。

3、成绩管理

(1)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不含平时成绩。对于实验或工程设计占重要内容的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并且应附实验报告或设计,否则不予认可。

(2)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完毕后10天内评卷完毕,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将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一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

(3)各院(系、所)对任课教师送交的工程硕士课程考试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等进行验收。由各院(系、所)保存考试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并作好工程硕士研究生个人成绩归档工作,以作评估和备查之用。

(4)每学期开学初,各院(系、所)应将上学期课程成绩通过网上(或报盘)报送研究生院。

七、学位论文(设计)工作

1、论文选题、论文形式、论文内容要求参照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订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执行。

2、开题报告是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学员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查阅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报告答辩。

(1)开题报告内容包括论文(设计)题目、课题来源、内容、方案、设备、装置、做论文(设计)环境、参考资料、课题意义、实用价值等。

(2)开题报告答辩一般由厂校联合组织3至5位专家进行。答辩未通过者,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重新答辩直至通过。

3、在论文(设计)过程中,导师与学员之间应建立起密切的师生关系,导师应切实起到指导作用。

4、学位论文(设计)格式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5、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学员本人独立完成。

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答辩条件

(1)被我校正式录取为工程硕士研究生,并经研究生院学位办资格审查合格;

(2)从被正式录取为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时间算起,一般应在2年以上,5年以内;

(3)已修满规定的学分;

(4)已完成论文(设计)工作。

被录取为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领域工程硕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方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被录取为软件工程硕士生的,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2、申请答辩程序

(1)学员向培养院(系、所)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到研究生院领取有关表格。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各项申请材料。

(2)学位论文(设计)应经院(系、所)组织3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导师本人不得作为论文(设计)评阅人。评阅人中必须有来自厂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1位专家。

(3)在论文评阅通过并且各种材料齐备后,由申请人本人将答辩材料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答辩。

(4)院(系、所)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成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厂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人员。答辩委员可以是论文评阅人。导师本人不得作为答辩委员。每个答辩委员会应聘请秘书1人。

3、申请答辩应送审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2

4、学位授予

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材料的归档处理见附件3。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九、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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